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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日期:2021-03-18

序号

违法风险点

行政相对人

表现形式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有关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占道经营

单位或个人

 

1.夜市

2.搭设临时展销台

3.游商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驻城管〔2018〕73号

 

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2. 在占道经营地设立警示牌

3. 加大执法巡查力度

4.构建信用体系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2. 

店外经营

单位或个人

1.店外摆放商品

2.店外摆放餐桌

3.出点经营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驻城管〔2018〕73号

 

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2. 加大巡查力度

3. 加强队伍建设

4. 多部门联合执法

5. 构建信用体系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3. 

户外广告

单位或个人

1. 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2.城市道路、构筑物粘贴、散发广告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驻城管〔2018〕73号

 

1. 加大法制宣传和执法巡查力度

2. 鼓励群众举报

3. 构建信用体系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4. 

门头牌匾

单位或个人

1.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 门头牌匾污损、破损、残缺

3.存在安全隐患的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驻城管〔2018〕73号

 

1.通过示范创建引导商户自觉提高门店扁牌设置水平

2.加大巡查和宣传力度3.鼓励群众举报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5. 

圈占道路、公共场所的

单位或个人

1.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停放泊位

2.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其他障碍物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驻城管〔2018〕73号

 

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2. 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

3. 加强部门联动

4. 构建信用体系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6. 

建筑垃圾管理

单位或个人

1.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2.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

3.沿途遗撒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驻城管〔2018〕73号

 

1. 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

2. 加强部门的联动机制

3. 充分发挥建筑垃圾监控平台作用4.加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监管5.鼓励群众举报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7. 

油烟污染

单位或个人

1. 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2. 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

3. 油烟净化装置排放标准不达标

4. 户外露天烧烤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豫建法〔2019〕375号

 

1. 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2. 加大执法巡查、事前事中指导力度

3. 充分发挥餐饮油烟监控平台力度

4. 构建信用体系

5. 加强与环保、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监理联动机制

6. 鼓励群众举报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8.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不达标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倒第五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升行政相对人及市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建设的意识;2.加大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及扬尘办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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