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高新政办〔2020〕7号
驻马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调整方案》的通知
金桥办事处、古城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驻马店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13日
驻马店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
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现就我区划定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8.《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9.《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0.《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古城建成区集中式饮用水取水点(1眼井)外围30米区域。
(二)高新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认可集中区
1.高新区建成区:金桥辖区京港澳高速以西区域;古城辖区规划靖宇大道以北、京港澳高速以西区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2.镇区建成区:古城建成区。
(三)高新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辖区目前无风景名胜区,无划定。
(四)高新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辖区目前无自然保护区,无划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