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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驻马店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2-29

 

驻高新政办〔2020〕7号

驻马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调整方案》的通知

 

金桥办事处、古城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驻马店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13日

 

 

 

 

 

驻马店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

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现就我区划定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8.《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9.《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0.《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古城建成区集中式饮用水取水点(1眼井)外围30米区域。

(二)高新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认可集中区

1.高新区建成区:金桥辖区京港澳高速以西区域;古城辖区规划靖宇大道以北、京港澳高速以西区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2.镇区建成区:古城建成区。

(三)高新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辖区目前无风景名胜区,无划定。

(四)高新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辖区目前无自然保护区,无划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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