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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日期:2019-10-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关于转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39号)《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驻扶贫办〔2018〕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告栏和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实施。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五条  区直各部门(单位)要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责任,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办事处、项目实施居委会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政府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各级安排使用的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中央、省、市、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政策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实施居、办、区三级公示。经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区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办事处、居委会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予以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区、办、居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完成情况的。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施情况。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0396—3826718和市扶贫监督举报电话0396-2610268。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公告公示内容要包括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方式主要包括:

(一)区级公告公示工作,经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财税处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二)办事处、居委会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办事处、居委会在办事处、项目所在居委会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三)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10日内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府公示栏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区级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及时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办事处、居委会和项目实施单位重点利用办事处、居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十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告公示内容的审查工作,各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公开内容和信息,注意保护贫困户、贫困对象的隐私,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三条  增强公开时效,突出做好办事处、居委会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十四条  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严肃对待,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评价,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产业集聚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监督电话:

国务院扶贫办12317

省扶贫办0371-65919535

市扶贫办0396-2610268

区扶贫办0396-3826718

 

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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